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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浏览历史正当与善/二十世纪西方哲学译丛
出 版 社:
上海译文
- 出版时间:2008-4-1
- ISBN:9787532744169
- 销售状态: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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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之一,该书集中选录了20世纪元西方伦理学家如摩尔、普里查德、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斯蒂文森、黑尔等近20位著名元伦理学家的经典名著。这些文本主要围绕着善与恶、“应然”与“是然”、责任、义务、权利等道德概念的定义和理论原理,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逻辑学-语言学辨析和学理分析、力图基于事实分析和逻辑推理,为伦理学的价值命题和道德原则提供科学严密的学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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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正当与善》是戴维·罗斯代表作,1930年初版,2002年重版,是伦理直觉主义的代表作品。该学产在最近两个世纪的人部分时间里是英车的缠住性首先理论。
本书主要论述的问题是“正当”与“善”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当”与“善”是念经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义务论强调前者,效果论强调后者,罗斯本书的目的是批判效果论,捍卫义务论。但他的义务论又区别于康德主义,后者重视道德建构和首先论证,而罗斯主张有些义务是“显见的”,只能靠我们的直觉来把握。在他看来,正当的行动并不由引起该行动的动机所具有的价值来决定,即使这种价值有利于行动者,或者是某种独立于行动者之外的善。正当的行动是由诸多显见的义务所决定的,罗斯将“正当”与“善”描绘成简单的非自然的属性。
编者菲利普·斯特拉顿-莱克是一位杰出的研究罗斯学说的专家,他对1930年的版本做了一个重新注解的工作。本书不光收入民新的参考书目、索引和编者注,还提供了一篇具有重大价值的序言,在序言中,讨论了《正当与善》一书中的主要论题,力图消除读者对它的一些常见误读,并指出了罗斯后期某些观点的改变。目前直觉主义正面临一个复兴的阶段,这个版本无疑会成为使读者正确理解罗斯学说的最权威作品。
本书主要论述的问题是“正当”与“善”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当”与“善”是念经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义务论强调前者,效果论强调后者,罗斯本书的目的是批判效果论,捍卫义务论。但他的义务论又区别于康德主义,后者重视道德建构和首先论证,而罗斯主张有些义务是“显见的”,只能靠我们的直觉来把握。在他看来,正当的行动并不由引起该行动的动机所具有的价值来决定,即使这种价值有利于行动者,或者是某种独立于行动者之外的善。正当的行动是由诸多显见的义务所决定的,罗斯将“正当”与“善”描绘成简单的非自然的属性。
编者菲利普·斯特拉顿-莱克是一位杰出的研究罗斯学说的专家,他对1930年的版本做了一个重新注解的工作。本书不光收入民新的参考书目、索引和编者注,还提供了一篇具有重大价值的序言,在序言中,讨论了《正当与善》一书中的主要论题,力图消除读者对它的一些常见误读,并指出了罗斯后期某些观点的改变。目前直觉主义正面临一个复兴的阶段,这个版本无疑会成为使读者正确理解罗斯学说的最权威作品。
作者介绍
戴维·罗斯(David Ross,1877-1971),英国著名伦理学家,牛津大学默顿学院名誉学者,牛津大学奥利尔学院院长,1927年成为英国学会会员,1936-1940年担任该学会会长。1941-1944年任牛津大学副校长,在其学术生涯中,因其突出的成就在英国乃至欧洲获得无数名誉学位。1938年封爵。主要著作有:《亚里士多德》(192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译介》(1925)、《正当与善》(1930)、《伦理学基础》(1939)、《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发展》(1957)、《康德的伦理学理论》(1954)等等。
目录介绍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正当”的含义
第二章 什么使正当的行为成为正当的?
附录一 权利
附录二 惩罚
第三章 “善”的含义
第四章 善的本性
第五章 哪些事物是善的?
第六章 善的程度
第七章 道德上的善
参考书目
导论
第一章 “正当”的含义
第二章 什么使正当的行为成为正当的?
附录一 权利
附录二 惩罚
第三章 “善”的含义
第四章 善的本性
第五章 哪些事物是善的?
第六章 善的程度
第七章 道德上的善
参考书目
书摘书评
第一章 “正当”的含义
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考察伦理学中的三个基本概念的本质、关系与涵义,这三个概念就是“正当”,一般的“善”以及“道德上的善”。这一研究与近年出现的许多对价值本性的研究会有许多共同之处,我也会不失时机地讨论某些更重要的价值理论;但我的目标范围更小。最多除了某种纯粹偶然的和例证性的讨论之外,我不讨论特殊的价值形式,比如经济价值和美。我的兴趣彻底是伦理方面的,只有在似乎与这一兴趣相关时,价值问题才会获得讨论。
我建议从“正当”这一术语开始。任何讨论任何术语的涵义的尝试都带有相当大的模糊性。G·E·摩尔教授已经很好地指出了这样一种进行定义的尝试的三个主要目标。“当我们像韦伯斯特那样说,‘马的定义就是“马属四足有蹄动物”’时,我们实际上可能说出了三件事情。(1)我们可能仅仅指,‘当我说“马”时,你要明白我说的是马属四足有蹄动物’。这可以被称作随意的口头定义……(2)我们可能像韦伯斯特应当意指的那样意味着:‘当大部分英国人说到“马”时,它们指的是马属四足有蹄动物’。这可称为专有的口头定义……但(3)当我们定义马时,我们可能指某种更重要的事物。我们可能是指我们所有人都了解的某个特殊对象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组成的:它有四条腿,一个头,一个心脏,一个肝脏,等等,所有这些都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被安置在一起。
……
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考察伦理学中的三个基本概念的本质、关系与涵义,这三个概念就是“正当”,一般的“善”以及“道德上的善”。这一研究与近年出现的许多对价值本性的研究会有许多共同之处,我也会不失时机地讨论某些更重要的价值理论;但我的目标范围更小。最多除了某种纯粹偶然的和例证性的讨论之外,我不讨论特殊的价值形式,比如经济价值和美。我的兴趣彻底是伦理方面的,只有在似乎与这一兴趣相关时,价值问题才会获得讨论。
我建议从“正当”这一术语开始。任何讨论任何术语的涵义的尝试都带有相当大的模糊性。G·E·摩尔教授已经很好地指出了这样一种进行定义的尝试的三个主要目标。“当我们像韦伯斯特那样说,‘马的定义就是“马属四足有蹄动物”’时,我们实际上可能说出了三件事情。(1)我们可能仅仅指,‘当我说“马”时,你要明白我说的是马属四足有蹄动物’。这可以被称作随意的口头定义……(2)我们可能像韦伯斯特应当意指的那样意味着:‘当大部分英国人说到“马”时,它们指的是马属四足有蹄动物’。这可称为专有的口头定义……但(3)当我们定义马时,我们可能指某种更重要的事物。我们可能是指我们所有人都了解的某个特殊对象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组成的:它有四条腿,一个头,一个心脏,一个肝脏,等等,所有这些都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被安置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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